汉中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城固县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8月12日,汉中城固县市场监管局对美团入网经营户城固县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布该店操作间防蝇门帘破损、起典未设挡鼠板、型案凉菜间紫外线消毒灯已坏、汉中操作台上有鼠迹等问题,公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警告的起典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时整改到位。型案2026年1月6日,汉中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再次复查时,公布发现2025年8月12日责令改正问题并未整改。起典
当事人的型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汉中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公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起典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勉县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2026年4月1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线上排查时发现,勉县某餐饮店疑似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仍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凉拌牛肉”菜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西乡县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5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的西乡县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食品原料共计11个品种51袋(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略阳县某小吃店食品原料线上公示与实际标识不符案
2026年4月20日,略阳县市场监管局对美团外卖平台入网经营户略阳县某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线上店铺销售的“麻辣海苔烤肠”和“台式烤肉肠”公示的食品主要原料为猪肉与实际主要原料为鸭肉、鸡肉的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略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西乡县某超市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4年3月4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西乡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水果销售区域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简称“生鲜灯”)8盏。西乡县市场监管局现场向该超市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前停止使用生鲜灯,并给予警告处罚。2026年4月17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再次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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